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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省监誓员法案:有关加拿大安省公证员对声明书、委托书、授权书进行公证。

分类:加拿大多伦多公证处 276

Commissioner for Taking Affidavits

在安大略省,监誓员法案(以下简称“该法案”)规定了监誓专员的实践。监誓专员是一名有权根据该法案进行监誓并对当事人的誓言、声明和确认进行见证的人(以下简称“专员”)。

根据职务任命的专员

根据《律师协会法案》获得在安大略省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许可的所有人员均被指定为专员,并且不需要申请专员任命或支付任命费用,根据其职务,他们被视为专员(该法案第1(1)条和该法案下制定的O. Reg. 386/12第1(1)条)。换句话说,由律师协会许可的律师和律师助理被视为该法案目的下的专员。

所有收费类别的律师和律师助理(即10%、25%、50%或100%)以及获得费用豁免的人员均可担任专员。但是,希望收取费用担任专员的律师或律师助理必须属于50%或100%的收费类别。

限制

自愿放弃执照或其执照被律师协会暂停或撤销的律师和律师助理不再有权在安大略省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不能继续担任专员。根据该法案,律师或律师助理的专员身份也可能被撤销。

在行使专员职权时,律师和律师助理应避免提供法律咨询,除非被委托这样做并且在考虑到相关情况后提供此类咨询是适当的。

责任

该法案第9(1)条规定,每一份誓言和声明必须由宣誓人或声明人在专员或其他管理宣誓或声明的人的面前进行。如果专员不在宣誓人或声明人的面前,专员可以在符合根据该法案下制定的O. Reg. 431/20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远程管理宣誓或声明。

律师和律师助理应查阅该法案、其法规和下面的其他资源,了解在宣誓人的实际面前进行委托的要求以及远程委托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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