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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

【概念】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委托人)的单方申请,对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

②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 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择提供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涉及房屋产权的委托事项,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票)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委托公证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委托的意思表示由其本人作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意思表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出。

2、委托书应由申请人自行准备,申请人应向要求出具委托公证书的相关单位事前沟通,并确定委托书文本内容及格式,防止因委托书内容不适用,进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如需公证员代为书写委托书,会产生相应的代书费(详见收费标准)。

3、委托公证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公证。

4、委托书应具有明确的委托期限,且要注明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

5、请勿向受托人提供概括性授权,应在委托书中列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6、我处提供的委托书模板仅供参考,委托书形式及内容需由申请人向委托公证书使用单位提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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