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
2、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原始取得凭证;(本项请根据申请人不同房产来源方式情况进行准备)
①该不动产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的,需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发票或契税票;
②该不动产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需提供赠与合同、契税票;
③该不动产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继承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或继承调解书;
④该不动产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相应票据;
⑤如以上房屋相关来源均已无法提供,可通过相关房管部门调取房屋登记档案
(调取房屋登记档案相关事宜请联系不动产所在地房管部门)
5、该不动产为贷款购买的,须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6、无抵押、无查封证明(可经不动产所在地的数字政府APP或小程序查询,抵押、查封情况或限制处分情况为“无”或空白即可)
(附数字政府APP或小程序列表)
7、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委托书文本(需符合当地办事机构要求的委托书格式、内容,通常由委托人询问当地办事机构索要委托书格式电子版或询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
9、如委托人婚姻状况为已婚,需提交结婚证;
且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场(夫妻之间相互委托的除外)
10、如委托人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为已婚且有多次婚史的,须提交历次婚姻证明材料(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如经法院受理离婚手续的,须则提交相关离婚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或离婚调解书)。如涉及不动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则离异时应对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分割;未明确分割的,应明确分割(可采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形式)后,方可办理本委托公证;
【注意事项】
1、办理售房委托公证,我处须对委托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能出具公证书,核实期限不计算在办理期限中;
2、60岁以上老人办理售房委托公证,有成年子女的,需成年子女陪同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出售的房产应为无抵押状态。不得同时办理委托解押和售房的委托公证。
4、售房委托书不得设立该委托不可撤销及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模板】
售房委托书模板仅供参考,请与使用部门核对内容后修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