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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

 

【概念】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声明人声明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

②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 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

4、其他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5、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注意事项】

  1. 声明公证是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事项。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对声明人声明行为的证明,使得接受声明的组织或者个人能够确知声明人对声明事项的意思表示,使声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声明,是自然人或者组织所作的有法律意义的声明,不包括政治性的或者外交活动中的声明,也不包括没有法律意义的声明。常见的有法律意义的声明有三类:一是接受、放弃法律权利的声明,如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二是承担法律义务、责任的声明,如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声明(承诺);三是就亲历、亲为、亲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作的声明(陈述)。
  3. 声明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4. 为防止公证书办理后无法使用,如有机构要求提供声明书公证的,声明书文本内容请与使用部门进行核对,具体以使用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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