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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概念】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对其在遗产继承中放弃其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的继承权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

②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 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户籍证明非中国籍大陆地区居民免提供)

3、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或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若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

4、放弃的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声明人草拟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电子版;(需符合当地办事机构要求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格式、内容,通常由申请人询问当地办事机构索要放弃继承声明书格式电子版或询问放弃继承声明书具体内容要求)

 

 

注意事项

声明人应当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公证。

如放弃遗嘱继承权的,需提交遗嘱原件;

模板

放弃继承声明书模板,文本内容仅供参考,请与使用部门核对内容后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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