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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公证

【概念】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

②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 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父母婚姻文件(本项文件请根据申请人不同家庭情况进行准备

     ①结婚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

     ②离婚证与离婚协议(父母通过民政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③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父母通过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4、未成年人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经常居住地证明(申请人为京籍免提供)

【注意事项】

1、父母均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成立。

2、在申请办理监护公证时应确认仅证明父母其中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之一或证明父母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父母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证书应经婚姻登记地有公证资质的人或机构进行公证并经转递、加签或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大陆及内地使用。

4、未成年子女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应经出生地有公证资质的人或机构进行公证并经转递、加签或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大陆及内地使用。

5、本公证无法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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