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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同意声明(委托)公证

未成年人单独跟团出境或者跟随法定监护人之一出境时,有的国家特别是欧盟各国要求不同行的双方法定监护人或不同行的另一方法定监护人办理出行同意声明(委托)公证。

出行同意声明(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2、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监护人的结婚证(夫妻离婚的,提供结婚证与离婚证);

4、若监护人双方均不同行,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四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①由户籍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

 ②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独生子女证》;(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6、如被监护人未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7、出行同意声明文书。不同国家对格式要求有所不同,请向旅行社或该国使馆咨询。如未提供,则公证处按通用版本办理。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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