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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声明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受让方的身份证件材料复印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等权利凭证;

4、自然人转让商标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需夫妻双方共同申办公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5、法人转让商标的,还需提交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根据章程规定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转让商标的会议决议;

6、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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