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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公证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使用过的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材料;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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