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过户籍登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出生后未做过户籍登记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未做过户籍登记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3、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提供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若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