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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出生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办理出生公证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使用地为美国、法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如办理未成年出生公证,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证明信样本可登录我处网站首页的“下载专区”查阅下载或到本处办证接待大厅领取。
特别提示:
1、凡在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2、出生证明信中应写明生父母的姓名,生父母已死亡的,要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3、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地点应具体、明确,精确到县、市一级,地名应写全称。
4、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日期应写明年、月、日,采用公历。
5、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公证,提供材料与出生公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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