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3、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办理出国公证介绍信》;
4、由于美国、法国和泰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5、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申请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且能提供出生证、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信等证据材料充分的,公证处亦可依据上述相关材料酌情办理。
7、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如父母一方已故或双亡,需在出生公证中注明已故信息的,需提供已故者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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