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学历、学位、成绩单、户口簿、护照、出生医学证明、在读证明、各类证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
办理上述公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需公证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证书(文书)原件;
※若需由公证处对申请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申请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办理出国公证介绍信》)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