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公证书和身份证;其
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人和全部继承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老干部局等)出具的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信,载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家庭成员情况;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亦应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6、在继承关系中如果存有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也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信;
7、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不能到场的,申请继承应提交委托公证书,放弃继承应提交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6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