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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公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租赁合同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出租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需夫妻共同申办公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出租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出租的会议决议;

4、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②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5、租赁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

6、承租人支付过租金或押金的,提供相关收据或转账凭证;

7、租赁合同(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8、若租赁财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应同时到场表示同意出租;若租赁财产系按份共有财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租;

9、出租人、承租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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